結合本所律師最近服務的項目實踐經驗,我們就事業單位改制前先行轉讓其所持企業的產權問題進行了法律檢索、厘清了交易程序,現以本文做簡要梳理歸納,與大家分享和探討。本文所涉標的公司僅為非上市企業,如標的涉及已上市公司,則還應遵守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以及證券監管相關規定。
一、 事業單位分類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出臺的《關于事業單位分類的意見》的規定,事業單位按照社會功能的不同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
(一)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即承擔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職能的事業單位。認定行政職能的主要依據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規定。這類單位逐步將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今后,不再批準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即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可以由市場配置資源、不承擔公益服務職責的事業單位。這類單位要逐步轉為企業或撤銷。今后,不再批準設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三)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即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和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業單位。改革后,只有這類單位繼續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細分為兩類。
二、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規定的適用
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90號)第二條的規定“本辦法適用于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該辦法同時定義了“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即“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撥給事業單位的資產,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事業單位持有的企業的產權屬于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事業單位轉讓該企業產權的行為,屬于該辦法規定的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的資產處置行為,因此,應適用該辦法關于資產處置的程序規定。
另,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令第32號)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持有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按照現行監管體制,比照本辦法管理”。本所律師認為,事業單位轉讓所持企業產權的行為應比照該辦法的規定履行相應的國有產權轉讓程序。
三、 事業單位所持企業產權轉讓的具體程序
(一) 事業單位所持企業產權轉讓的審批機構
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90號)第六條的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按規定權限審批本級事業單位有關資產購置、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根據該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按規定權限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購置、處置事項……”,根據該辦法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根據該辦法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車輛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以及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的處置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綜上,本所律師理解,事業單位轉讓所持企業產權的,應當根據交易金額的規模確定審批機關,如交易金額在規定限額以上的,則由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局審批;如交易金額在規定限額以下的,則由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審批,并由其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報同級財政局備案。
(二) 轉讓方式的確定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產權轉讓原則上是通過產權市場公開進行。同時,該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一)涉及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的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產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經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二)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同時,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意見》第五條的規定“(1)主業涉及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以及承擔政府重大專項任務的重要企業,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經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企業產權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2)所出資企業在本企業內部實施資產重組,轉讓方和受讓方均為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經所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并在實施前以報告形式上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的”。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事業單位轉讓所持企業產權的,應結合交易背景確定轉讓方式,在滿足上述規定的前提下可通過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進行產權轉讓。
(三) 公開轉讓及協議轉讓的具體程序
除上文所述的審批程序外,下文將對公開轉讓及協議轉讓程序分別予以說明:
1.公開轉讓
(1)轉讓方應按照企業章程和內部治理制度進行決策,形成書面決議。
(2)轉讓方應當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做好產權轉讓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論證。
(3)產權轉讓涉及職工安置事項的,安置方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4)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后,由轉讓方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轉讓標的企業進行審計。
(5)轉讓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轉讓標的進行資產評估,產權轉讓價格應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為基礎確定。
(6)如轉讓涉及到標的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因此,轉讓方還應在轉讓行為獲批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信息預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7)轉讓方履行完畢信息預披露相關程序后,方可進行產權轉讓信息正式披露。正式披露信息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8)受讓方確定后,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交易合同,交易雙方不得以交易期間企業經營性損益等理由對已達成的交易條件和交易價格進行調整。
(9)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讓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交易價款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及時為交易雙方出具交易憑證。
2.協議轉讓
(1)轉讓方應按照企業章程和內部治理制度進行決策,形成書面決議。
(2)轉讓方應當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做好產權轉讓的可行性研究(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轉讓產權的必要性以及受讓方情況)和方案論證。
(3)產權轉讓涉及職工安置事項的,安置方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4)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后,由轉讓方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轉讓標的企業進行審計。
(5)轉讓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轉讓標的進行資產評估,產權轉讓價格應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為基礎確定。
(6)經其國資監管機構批準,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簽訂產權轉讓協議并由受讓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交易價款。
(7)特殊約定: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意見》第五條的規定,即使是采用非公開協議轉讓的方式進行的產權交易,也應在北交所辦理相關交易手續。